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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所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的活动,对完善抵押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抵押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由当事人依据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抵押物为不动产的,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贷款人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2)代理人代为申办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3)需要公证的抵押贷款合同草本及其附件(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起草借款合同)。(4)抵押物清单、抵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5)抵押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的批准文件(如海关监管物资的抵押,必须经监管海关的同意;以公司的主要资产作抵押,必须提供公司董事会批准抵押的决议等)。(6)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抵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抵押贷款合同属于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以依法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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