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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公证由当事人依据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出租方、承租方及担保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承租方委托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委托文件;(3)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及合同附件,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处可以代为草拟;(4)担保人的身份、资格证明,以及担保文件文本;(5)租赁标的清单及有关资料,清单中应包括租赁物名称、质量、规格、数量、价值、性能、技术指标等内容;(6)租赁物的购买凭证和保险单据等;(7)其他有关证明。如租赁物属于专控商品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包括:(1)当事人名称和基本情况;(2)租赁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性能、质量、价值等;(3)租赁期限及起租日期;(4)租赁物品的交付日期、地点和交付条件,所有权归属,租赁物用途和使用的约定等;(5)租金的计算、支付办法,各期租金的数额和支付日期;(6)租赁物品的保险、维修、保养责任和费用的承担;(7)担保条款;(8)有关续租、留购的约定,留购的价格(名义货价)和条件,留购后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和程序;(9)租赁物毁损、灭失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办法;(10)合同生效、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和程序;(11)违约责任条款;(12)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13)其他约定条款;(14)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印章、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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