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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民事和经济活动中,有时会发生债务人希望履行债务,因债权人怠于受领或找不到债权人而无法按时履行的情况,如铁路运输部门每年都有大量无法交付的货物,房租;中奖人不按时领取奖品;房屋承租人出国而其家具还占用原房等现象。这些状况不仅会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沉重负担,而且容易引起纠纷,影响正常的经济流转。因此,申请办理提存,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的经济和精神负担,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提存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申办提存公证应到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债务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债务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等。债务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姓名和职务。(二)债务依据。如合同书、由寄货物清单等。(三)债务人已尽其他义务和债权人拒绝受领的证明材料等。如通知债权人领取的凭证、债权人拒绝受领的证明、找不到债权人的证明等。(四)交付提存的财物。如货币(可通过银行转帐、信汇、电汇方式)、有价证券(股票、期票债券等)、贵重物品(古董、字画、宝石、金银首饰等)。如果提存的是易腐、易烂、危险的物品,就应先对提存物品申办保全证据,然后由债务人变卖该物品、再卖得款项提存。(五)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公证处受理此类公证申请后,承办的公证员应进行审查、调查核实,着重查明:(一)债权人的名称、地址等有关情况;(二)无法履行债务的原因;(三)是否已尽了履行义务;(四)债权债务行为和提存行为是否真实自愿;(五)提存货物的种类,是否易燃、易腐烂等;(六)其他有关问题。
公证员经过审查材料、询问、调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即可出具提存公证书(格式附后)。同时,将提存事实及领取时间、地点、方法通知债权人。从公证书确认的提存日期起,所提存的财物即转归债权人,债务人对提存债务的履行义务即告解除。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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