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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提出申请土地使用权公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2)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有委托内容的信件;(3)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4)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应提交定标、拍卖文件;(5)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明;(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7)公证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对申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审查。公证处受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的办证目的。
(3)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同内容应包括:①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住址、代表人;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方式;③土地坐落位置、面积、地上建筑物、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④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期限、条件和用途;⑤合同终止后,地上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归属;⑥使用年限;⑦出让金额数及支付的币种、方式、时间(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出让金);⑧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和程序;⑨出让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法;⑩合同变更、解除、终止;⑾违约责任;⑿应当约定其他内容。
(4)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地块、期限、条件、用途是否与批准文件相符。
(5)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依我国法律,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⑤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超过法定期限的使用年限。使用期满,土地应当返还。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前,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展期。申请续展期应获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
(6)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7)出让人。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8)招标与拍卖文件。适用于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查。一般来说,依该种方式所订合同,须与招标或拍卖文件相符。
此外,还要审查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所有权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仍属于国家财产,归国家所有,如需开发利用,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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