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是香港、澳门同胞,或公证文书将发往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公证事项,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澳门与祖国内地实行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因此,涉港澳公证既不属于涉外公证,也不同于普通国内公证。
涉港澳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1、在适用法律上,首先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要考虑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规定。
2、部分发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公证文书要办理认证手续,例如用于涉港继承的公证书。
3、在办证程序上,一般应适用涉外公证的有关规定。涉港、澳公证通常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
4、香港、澳门地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般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机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