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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办涉台公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3-2
   涉台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是台湾同胞,或公证文书将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事项。

   台湾是我国领土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目前与祖国大陆实行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日举益频繁,涉台公证业务增长很快。由于台湾地区与大陆长期隔绝,积压和生了大量的民事法律问题。因此,涉台公证是一种政策性强的特殊公证。

   涉台公证具有下列特点。
   1、适用法律上应坚持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2、办理程序上比照涉港、澳公证办理,但也有些特殊规定。例如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指定;再如发往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要上报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3、台湾当事人在台湾所做的意思表示、提供的有关材料,应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大陆的公证机关在审核的基础上可以采证。
   4、办证时实行三优先原则,即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服务。
   5、对反对中国共产党、反社会主义、分裂祖国等反动内容的材料,公证机关将拒绝公证或拒绝采证。
   6、回大陆的台胞申办公证的,由其原籍或临时户口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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