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沈阳法律网 > 司法局 > 业务指南 > 正文
如何办理婚姻状况公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3-2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当事人婚姻现状这一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此项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探亲、定居、办理结婚手续等事项。该项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管辖。

   婚姻状况公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结婚公证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为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经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婚姻;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事实婚姻;解放前的婚姻关系,包括当时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关系。

   申办结婚公证,当事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有关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有关的公证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公证处可以出具结婚公证书。结婚公证书应当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如果当事人持有结婚证原件要求办理结婚公证的,一般均采取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方式办理。
对于当事人提出办理未婚夫、妻或订婚证明的,公证机关不予办理。

   (二)未婚、离婚、丧偶公证
办理未婚公证,当事人应持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本人户口簿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处查证属实后,即可出具未婚公证书。未婚公证书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到公证日止未曾登记结婚等内容。如果当事人申请时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书。

   办理离婚公证,当事人须持有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关可以证明上述文件的签名、印章属实,亦可根据上述证书证明及两名以上知情人证实,可为其出具离婚公证书。离婚公证书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时间、地点;离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办理丧偶公证,当事人须持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证明及配偶死亡证明或尸体火化证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关可根据有关死亡证明,证明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更多沈阳司法人士加盟合作
:533053admin@LawSy.com沈阳法律QQ群号:71425007(已满);71424934
Copyright 2002-2009 by www.lawsy.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信息:辽ICP备090022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