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核准
二、项目类型:初审事项
三、依据:
1. 国务院第412号令有关精神;
2. 司法部规章《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条件:
1. 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2.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3.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4. 健康状况证明;
5.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事机构:沈阳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 联系电话:22825103
六、管理机构:沈阳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
七、时限:15日
八、监督途径:沈阳市司法局监察处 联系电话:22855031
九、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至该所所在地的区、县(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至市司法局;
2. 初审: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呈报:市司法局审查后,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