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设立律师事务所
二、项目类型:初审事项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条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五、办事机构:沈阳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22824557
六、管理机构:沈阳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七、时限:20日
八、监督途径:
沈阳市司法局监察处 联系电话:22855031
九、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2.初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将申请材料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3.呈报:沈阳市司法局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