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市司法局于近日下发了《沈阳市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全市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意见》规定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内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公司律师的职责范围: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意见》确定了我市第一批公职律师试点单位为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和市行政执法局,以上单位涉法性强,具有律师资格和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比较集中,同时机关内部均设有专门的法律部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确定的第一批公司律师试点单位为东电集团、沈飞集团、和光集团和东软集团,即两家大型国有企业和两家大型民营企业,上述四家单位不仅具有符合条件的人员而且企业规模大,在全国都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意见》中强调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是分属于政府和企业内部的员工,在政府和企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及其他相关待遇由其所在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意见》还规定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内设公职、公司律师管理办公室,对其实行资质审查、办理会员手续;组织业务职业道德培训、监督指导工作;协调行业律师间、同行律师间以及相关法律部门、职能部门间的工作关系;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依法执业行为等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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