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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 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若干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3-2

各区县(市)法院、司法局:

  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制定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和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的重要举措。为了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这个《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和教育。《规定》对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两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广大法官和律师学好《规定》,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把学好《规定》作为当前开展的“司法公正树形象”和“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今后法官和律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通过学习教育增强广大法官和律师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二、要准确把握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基本内涵。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基本内涵是: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对律师来说,相互独立,就是要求律师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与法官保持正当的工作关系;相互尊重,要求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尊重法官的裁判活动和结果,同时法官也应当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利,共同维护司法权威;相互支持,要求律师支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法官查明和认定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同时,法官也应当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法院应当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环境,保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相互监督,要求律师在遵守职业道德和诉讼程序方面主动接受法官的监督,同时也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广大法官和律师要准确地把握这些基本内涵,自觉地按规定办事,充分发挥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三、要严格遵守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各项要求。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涉及多个方面。从《规定》的内容看,要着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不得超越正常的职务交往关系。律师与法官的职务性交往只能限定在法定的范围内。律师不得与法官在法律程序设定的时间和空间以外,进行任何涉及具有职务内容的交往,反之,同样。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法官也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法律服务业务,法官亦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件,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亦不得泄漏审判秘密。二是不得将情感关系带入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它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理,法官亦应不受律师的影响,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三是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利益交往关系。广大律师和法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严格约束自己,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法官亦不得利用上述机会,明示或暗示律师送钱送物或有价证券;律师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法官亦不得明示或暗示律师为其提供上述要求;律师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法官亦不得向律师提出上述要求

   四、要积极探索法官与律师正常关系的有效途径。构建与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相适应的法官与律师关系,是广大法官和律师面临的共同课题。广大法官和律师在贯彻实施《规定》的过程中,即要把握好交往中哪些行为应当避免或杜绝,还要积极探索和提倡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法官和律师素质的正常交往形式。这里包括有组织地开展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学习、共同探讨法制建设大计的学术活动;共同参与一些社会公益事业;相互听取和交流对司法审判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意见与建设;倡导法官和律师以刚直不阿的精神和精湛的法律技能塑造自己的人格魅力;倡导法官与律师对彼此追求公正、追求正义的正当行为的理解与支持。

   五、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法官与律师队伍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禁止机制。严格执行《法官法》、《律师法》和《规定》中对法官和律师的禁止性规定,对违反者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毫不迟疑地予以追究惩处。

  二是阻隔机制。要切断律师与法官之间一切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联系途径。要坚持律师执业回避制度,凡是与涉案法院的法官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自行回避,或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执行回避纪律。

  三是发现机制。建立健全投诉立案制度,对于任何投诉举报,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都必须立案,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建立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专项稽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把违法违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是监督机制。要把所内监督、行业监督、律师与法官相互监督、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有效地结合起来,构成广泛的、长效的监督网络和机制。

  五是惩戒机制。惩戒不仅要严格,尤其必须及时有效,决不能让任何一个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逃脱制裁。惩戒除了实体内容之外,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必须有合理科学的程序作保障,做到依规而行,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六是责任机制。要自上而下建立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一把手”对辖区内的法官、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负第一位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的责任,律师事务所主任更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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