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湖南9月8日讯(通讯员
陈幸)近日,龙山县检察院准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通过细致工作,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经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该未成年人最终获得轻判,已返回校园。
被告人毛某(14周岁),系龙山县某中学在校学生,2009年4月22日晚9时,毛某在上晚自习时听闻另一班的学生张某扬言要打其老乡,毛某基于义愤,当即到张某的寝室去找其理论,找到张某后,两人发生了争执,毛某随手用木棒朝张某的头部使劲打了一棒,致使张某颅内出血,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重伤。案发后,毛某的父母积极为张某寻求治疗,赔偿张某的损失及医疗费用,并自愿到医院对张某进行护理,毛某也对张某赔礼道歉,请求张某原谅自己,张某及其父母对毛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毛某的刑事责任。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之间因口角争执而引发的伤害案件,毛某处于为老乡帮忙的目的而与张某发生争执,既而动手,致使张某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未成年人毛某系初犯、偶犯,且为在校学生,又与张某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出于挽救未成年人和尽可能化解双方矛盾的目的,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此案出庭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毛某的量刑在有期徒刑以下,对其减轻处罚。龙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毛某被判处管制一年。事后,毛某返校继续学习,与张某又恢复来往。
该案的处理结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双方的损失,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毛某的家长对检察官无比感激,动情的说道:“检察官让我儿子重返校园,真是我们家的大恩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