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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公安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订全市公安工作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收集、掌握社会治安的情况信息,及时向省公安厅和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分析、预测社会治安形势,制定对策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市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处置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协调跨区、县(市)各类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负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
(五)负责依法管理公民出入境工作及公安外事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指导消防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落实消防法。
(七)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负责机动、非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督、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九)负责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及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工作;负责查处计算机犯罪案件。
(十)负责管理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病犯监管所、安康医院的建设工作。
(十一)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部署,组织实施到地方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领导以及重要外宾的警卫工作。
(十二)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思想、组织和队伍建设;承担公安系统的纪检、监察、审计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