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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货款不供货 犯诈骗罪被判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13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谭祥军 通讯员 万家贞 李静 报道:福建男子李某任区域经理期间,拿了他人5万元货款却不供货,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2009年3月,肖某、周某等人请时任福建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区域经理的李某帮助,做在十堰的小家电代理,李某以工作忙为由委婉拒绝。后肖某和周某又通过电话等方式与李某口头约定,由李某为他们联系价值7万余元的小家电在十堰销售。同年5月初,周某等人与李某再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约定发5万元小家电到十堰,谈妥后周某等人于5月16日给李某汇款5万元。但李某收到款后既未组织货源,又没有将自己已经被福建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职务的实情告知周某等人,且手机停机,不再与周某等人联系,并将5万元挥霍。周某等人向我市公安机关报案。不久,李某被警方抓获。2009年7月2日,李某的家人替他退还了5万元货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合同诈骗的方式骗取私人财物,价值5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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