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海月 特约记者 余敬海 报道:主动帮工受伤后,将受益人告上法庭,要求按雇佣关系承担赔偿责任。上月30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受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给予帮工者适当补偿。
2007年11月25日,杨某与明某签订林木采伐协议,约定杨某将采伐林木用工承包给明某。此后,明某开始安排人员按协议约定的地点上山采伐林木。
在组织安排人员过程中,明某已表示不同意柯某上山采伐林木,但在实际开工后,柯某自行跟随采伐工人上山采伐林木。在采伐过程中,柯某被伐倒的树木将左腿戳伤,经医院治疗24天,伤愈出院。随后,柯某与杨某、明某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柯某自行跟随他人上山采伐林木的行为属帮工行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理应由受益人明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明某已明确拒绝柯某上山采伐林木,所以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可在受益范围内给予柯某适当补偿,遂判决明某付给柯某经济补偿费2500元。
柯某以一审法院认定帮工不符合事实为由,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按雇佣关系依法改判。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柯某在未经安排,且明某已明确拒绝其帮工的情况下,仍跟随他人上山伐木而受伤,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予以补偿。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遂依法驳回了柯某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