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海月 特约记者 余敬海 报道:放养在野外的山羊意外死亡,怀疑是被邻居家的狗咬死,但苦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将邻居告上法庭后,要求法庭按照动物致人伤害的举证分配原则分配举证责任——由狗的主人承担举证责任。近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没有采纳上诉人这一意见,以证据不足,判决其败诉。
2008年3月,家住房县的王某兄弟二人共同购进波尔山羊60余只,并委托其父王某某在家放养。
同年11月18日7时许,村民徐某携带两只家犬上山砍毛竹(其中1只是徐某家的,另1只是陈某的,但长期在徐某家)。当日13时许,王某某发现放养在山上的11只山羊死亡。后经房县城关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剖检,认为外伤致死可能性较大。王某兄弟怀疑羊是被徐某带上山的狗咬死的。
经房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死亡山羊价值7840元。随后,王某兄弟起诉徐某,要求其赔偿8340元(含鉴定费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某兄弟认为羊是被徐某带上山的两只狗咬死的,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徐某、陈某也不予认可。因此,王某兄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随后,王某兄弟以一审法院违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提起上诉。
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