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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所收彩礼应归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13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海月 特约记者 余敬海 报道: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解除婚约时,女方所收彩礼该不该返还?记者昨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008年2月,李某与女子魏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随后,李某和其父母给魏某及其父母、亲戚彩礼、见面礼、陪嫁共计3万余元。当年7月,二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9月2日,魏某不辞而别,从此下落不明。为此引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为达到与魏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按农村习俗先后给魏某父母彩礼款1万元,给魏某彩礼款8000元,但双方未依照法定程序登记结婚,李某要求魏某父母返还所收彩礼款1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虽然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但李某与魏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且共同生活1月有余,因此,李某要求魏某返还彩礼款8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李某给魏某亲戚的钱物属赠与性质,李某请求返还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魏某父母返还李某1万元彩礼款。
      判决后,魏某父母不服,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魏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魏某父母按习俗收取的彩礼应予退回。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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