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报道:
案情
2007年11月,某运输公司就其所有的1辆客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为期1年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针对商业保险的险种作了有关不计免赔的约定。2008年7月,该客车与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车主左某受伤、两车受损。运输公司在支付左某住院费、误工费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住院费用中有部分依据市医疗保险政策不应赔偿,部分误工费也因为证据不足拒赔。运输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仲裁庭在调查中发现,保险公司在与运输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说明医疗费用按照市医保政策赔付。遂裁决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及误工费。
说法
仲裁庭认为,根据2003年施行的《保险法》(本案审理时新《保险法》尚未施行)第17条、18条的规定,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资人说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也没有说明医疗费用按照市医保政策赔付,因此未尽到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