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沈阳法律网 > 法律服务 > 以案说法 > 正文
以权谋私收贿赂 东窗事发判缓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26
    秦楚网讯(十堰日报)通讯员 陈双 报道:中铁十一局某项目部负责人孙某任职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赠送”的人民币3万元后东窗事发。近日,孙某被茅箭区法院依法判处徒刑。
    2006年1月,孙某任中铁十一局某项目负责人期间,在该项目部承接隧道工程的陈某为与孙某搞好关系,送给孙某人民币1万元,孙某予以收受。2008年10月,在该项目部承接大楠路路面铺设工程的李某为了该项目的结算和验工计价,通过他人送给孙某人民币2万元,孙某也予以收受。
    茅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更多沈阳司法人士加盟合作
:533053admin@LawSy.com沈阳法律QQ群号:71425007(已满);71424934
Copyright 2002-2009 by www.lawsy.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信息:辽ICP备090022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