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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十堰日报)通讯员 周兆林 鲁华威 报道:放养的山羊被咬死,遂将携带家犬上山的乡邻告上法庭,却因证据不足,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日前,房县法院对一起狗咬山羊赔偿案件作出判决。
2008年3月,房县城关镇晓阳村农民王某,和弟弟共同购进60余只波尔山羊饲养。2008年11月18日下午,王某的父亲将山羊赶到山坡草场放牧时,11只波尔山羊被咬死。因当天同村的徐某曾携带两只家犬上山砍毛竹,王某据此认为自家的11只山羊是被徐某的家犬咬伤致死。后来,王某多次找到徐某要求予以赔偿,遭到徐某拒绝,王某遂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房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主张山羊系由被告徐某带上山的两只家犬咬死,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被告亦不予认可。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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