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特约记者 耿明军 实习生 陈彦卿
案情
张某将一辆旧车送给了朋友常某,未附任何条件。常某接受赠与后,非常高兴,开着车沿路兜风。但在行驶过程中,因该车有故障同马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马某车辆损失5000元。马某要求常某赔偿损失,常某说此车辆是张某赠送给他的,应由张某赔偿损失,张某对此表示拒绝,后诉至法院。茅箭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常某赔偿马某5000元。
观点
主审法官认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赠给常某的汽车有瑕疵,但张某非故意不告诉常某,也从未保证该汽车无瑕疵,故张某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