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冰客 特约记者 耿明军 通讯员 肖邦利 报道:
案情
某公司于2000年1月与银行签订了为期3年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2002年4月,该公司分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原公司被注销。2003年1月贷款到期时,银行找到这两家分立后的公司要求还贷。新成立的两家公司拒不承担原公司的债务。银行经多次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催还贷款未果,遂以两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观点
茅箭法院法官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由某公司分立的两家公司,《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承担。法院最终判决原某公司的贷款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法院判决后,两家公司各自偿还了500万元贷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