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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违反合同 订金与违约金不同时适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8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冰客 特约记者 耿明军 实习生 卫涛 报道:
案情
    十堰市某公司主要经营五金,2008年元月向江西某公司订购价款100万元的五金材料,双方约定由江西公司负责将货物于元月15日前运至十堰公司,十堰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货款,运费由十堰公司支付,十堰公司先付给江西公司订金20万元,预付运费2万元了。双方同时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随后,十堰公司即向江西公司预付了订金20万元及运费2万元。但合同到期后,江西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十堰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西公司双倍返还订金40万元及运费,同时还要支付违约金30万元。

观点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十堰公司与江西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既约定了订金责任,又约定了违约金责任,而且,二者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订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订金条款。”因此,十堰公司有权选择适用订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但十堰公司无权要求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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