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沈阳法律网 > 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 > 正文
《法律援助条例》释义之十三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将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3-2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收取财物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更多沈阳司法人士加盟合作
Copyright 2002-2009 by www.lawsy.cn All rights reserved.
533053admin@LawSy.com沈阳法律QQ群号:71425007(已满);71424934
备案信息:辽ICP备09002274号